
毛起龙1948年出生福州,曾参军并参与“上山下乡”建设,始终坚守奉献初心。1994年7月其执行公务途中遭遇车辆侧翻事故,身处前排具备逃生条件的情况下;为救助后排“无门窗难以逃生的同事,毅然放弃逃生,最终英勇牺牲!临终前嘱托同事捡“保护的公款”。
2007年被救当事人联名材料佐证依据,证人林建平、周治兴、书面证明:毛起龙在车辆失控时协助重伤驾驶员施救无效后,高喊“完了”唤醒熟睡的耿永兴,并先后将林建平、耿永兴等三人推出车外(落地点距路面8-50米),因救助他人却延误自己逃生,最终随车坠入70米深因公殉职。以及一九九四年交警原始笔录有推拉大声叫完了将他们拉出救人行为。
展开剩余61%毛起龙在其执行公务途中遭遇车辆侧翻事故,身处前排具备逃生条件的情况下,为救助后排无门无窗难以逃生的同事,毅然放弃逃生,最终英勇牺牲。临终前嘱托同事捡“保护的公款”,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应评定为烈士,亨受应有的荣誉。
然而从2011年到2026年至今,妻子余三妹多次反映毛起龙申请烈士问题,省市等部门批示要求依法办理。2024年8月省政府信访局亦转交相关诉求,但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至今未向省政府机关报送评烈材料。
毛起龙同志用生命诠释了退役军人“退伍不褪色”的崇高精神,其事迹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恳请省级部门以对英雄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基层行政乱象,还毛起龙同志应有的烈士荣誉,弘扬社会正气!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应评定为烈士的规定,毛起龙同志的牺牲情节完全符合评烈法定条件;《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亦明确退役军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保护,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职保障评烈程序推进省级审批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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